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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;
6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7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,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,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保险金额1×12×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×108%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,主险合同终止。
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,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,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保险金额×12×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×150%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,主险合同终止。
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,被保险人身故,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保险金额×12×已交费年度数2×128%给付身故保险金。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,主险合同终止。
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,被保险人身故,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保险金额×12×已交费年度数×150%给付身故保险金。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,主险合同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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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小敏
重庆市 综合金融高级客户经理